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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稅未補報憑單罰3倍 違憲


中央社 更新日期:2010/03/26 21:40

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6日電)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673號釋憲案,針對所得稅法去年5月修正前,補稅若未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需罰鍰3倍的規定,做出違憲宣告,相關規定自解釋公布日起停止適用。



所得稅法第114條於98年5月修正前,規定逾期補稅、補單,事後按短報稅額處1倍罰鍰;但已補繳稅款、而未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,卻要按短報稅額處3倍罰鍰。



包括新象文教基金會負責人樊曼儂等4名公司負責人,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,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後,又分別因未補稅,或補稅後未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,遭國稅局開罰。4人提出行政訴訟均敗訴定讞,因而聲請釋憲。



第673號釋憲文指出,所得稅法規定,扣繳義務人若逾期未報稅,事後在限期內完成補報,按短報額罰1倍罰鍰,合憲;但已在限期內補稅,只不過未補報扣繳憑單者,卻處3倍罰鍰,違反憲法比例原則。



釋憲公布後,雖然樊曼儂等4人無法溯及,但其餘在98年5月以前只因未補報扣繳憑單而被罰3倍的當事人,只要官司未定讞,均可獲得救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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