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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注
現行已有觀賞魚業者透過網路行銷販售至國內外,惟其販售魚種應符合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及「動物保護法」,而為避免國外外來種影響台灣生態環境,擬販售之進口魚種非「核准進口名錄」者,應依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評估送本署核准後,使得引進及販售。另為避免引進、逸出而嚴重衝擊生態或人命危險,相關公告為禁止飼養或輸出入之動物,包括食人魚及電鰻,不得販售,以避免觸法。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
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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